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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顾问单位[嘉祥县人民政府]审查投资合同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8
浏览量:800

请我县法律顾问鲁绪昌律师对以下合同进行审查完善:

                                投资合同

 

甲  方:嘉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乙  方:济宁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在嘉祥县建设天然气门站及标准站项目事宜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天然气门站及标准站项目。

2、项目建设位置:谢家石渠西,吉祥路南(具体位置和面积详建规划图,四周界址以规划用地图划定红线范围为准)。

3、项目总投资:1.3亿元人民币。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40万元。[律师建议:细化投资总额及分期投资额的具体时间及违约约定]

建议增加《乙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字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甲方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乙方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利息。》

4、主要建设内容:天然气管线38.89公里、天然气门站及标准站。

5、经营期限:50年。[律师建议: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不超过50年]【建议30-35年为宜】

第二条 项目用地及管理

1、项目用地面积约:  42   亩,其中红线内约  21  亩(具体以政府供地批复面积为准)。[律师建议:考虑相关法律,政策]

2、用地性质及年限: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定额及使用期限执行国家标准。

3、项目建设期限为6个月,自项目竣工后 24 个月内达产。【6个月是否可行】

4、土地价格及出让方式:该项目红线内用地按照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鉴于该项目带来的经济效益,甲方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投产后实现税收情况,可用该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内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对乙方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红线内土地出让金7万元/亩以上部分。红线外土地按7万元/亩执行。[律师建议:一、“鉴于—执行”一段的内容去掉 二、应明确以何种方式出让 三、对于第二条内容,甲方应充分考虑是否能顺利办理工业用地,如不能办理工业用地,可考虑另外的用地性质,以避免承担责任]

第三条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协助乙方申请办理本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手续和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负责乙方厂区外主干线的基础设施建设。[律师建议:针对该地段的具体情况及能力进行约定]

3、协调处理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及企业生产期间所涉民事纠纷及其它相关问题,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律师建议:协调改为协助,去掉“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4、依法保障乙方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律师建议:去掉“依法—权益”]

5、在乙方足额缴纳土地预付款30日内,完成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和清理,具备开工建设的条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证。[律师建议:1:充分考虑是否能完成,2:去掉30日,3:增加:通过招投标程序,在乙方中标后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6、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由甲方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7、  本合同项下土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土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土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8、 对乙方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甲方不得无故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书签订后 10 日内,乙方应按 7 万元/亩的标准预先支付土地款¥294 万元(人民币贰佰玖拾肆万元整)给甲方,用于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理和补偿。[律师建议:增加:如乙方通过招投标 不能得到该宗土地使用权,上述乙方交纳的费用,不计利息如数返还]

2、本合同书签订后30日内,乙方应在甲方所在地注册公司,做到独立经营,单独核算,并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纳税。

 3、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建设项目在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日起_____个月之内开工建设。
  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甲方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1年。
 4、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建设项目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竣工。
  乙方不能按期竣工,应提前6个月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经甲方同意的可以延建,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2年。
  5、 本合同项下土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由乙方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6、  乙方在受让土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土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乙方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土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土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7、  乙方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土地上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并保证依法经营,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律师建议:环评程序?]

  8、  在出让期限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土地利用要求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准入产业类别的,乙方应当重新进行新项目的核准、批准或备案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项目按期投产后,因缺乏流动资金需用土地抵押贷款,事前须征得甲方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同意。

    10、乙方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进行建设,如改变土地用途,需经甲方同意。

  11、确保项目经营后,以实际建设面积为准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第一年税收不低于400万元,第二年税收不低于800万元,否则,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12、在嘉祥区域范围内,经营天燃气业务,须遵守以下原则:

(1)未经县政府授权,不得参与终端市场经营;

(2)只能向具有县政府批准的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提供天燃气,不得擅自向未有县政府批准的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提供天然气。

13、乙方可自行委托设计厂区规划,但必须符合甲方建设规划要求,按时开、竣工和投产(开工、竣工、验收等事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4、乙方天燃气管道规划设计及施工需经甲方同意。

15、负责项目连接口及厂区内的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绿化等自用设施的建设。排污要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

16、确保项目在规划、建设及生产管理中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定。

17、乙方在该宗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等设施必须经甲方核准、同意后方可施工,不得私自建造房屋等设施。

第五章  期限届满
    1、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
  甲方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2、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甲方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甲方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甲方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甲方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1、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具有免责效力。
  2、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开工建设,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顺延乙方开工、建设和竣工时间。[律师建议:应约定不可抗力因素]

2、乙方必须在项目用地征地补偿完成并收到甲方正式书面开工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主体工程建设,逾期甲方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律师建议:何时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时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去掉逾期一句】

增加【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甲方可以向乙方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并取消项目土地优惠政策,满二年未开工建设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如期完成的,超过合同规定建设期限一年未投产,取消项目土地优惠政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律师建议:上述约定具体事项不够明确,法律依据?]【本条可去掉?】

4、如乙方建设的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限额标准,则取消乙方相应优惠政策,并将土地价款和税收差额部分补齐。

    5、如果乙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协议约定时间半年仍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则乙方按评估地价补缴土地款。

第五条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合同,才能生效。

2、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本合同无法在原来的基础上履行的,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建议:是否设置仲裁条款]

【增加】按本条例第   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所有日期均为公历。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以上红线标识部分为律师修改完善意见,请务实采纳。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鲁绪昌律师

2012年4月1日

以上内容由鲁绪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鲁绪昌律师咨询。
鲁绪昌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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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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