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朝晖律师亲办案例
侵犯企业名称权商标权案
来源:黄朝晖律师
发布时间:2008-05-12
浏览量:805

                   律师 函

 

**先生:

我们受广州市**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先生涉及侵权之事,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出具本律师函。

一、公司的合法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侵犯。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其经核准登记注册后的名称享有名称权,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侵犯。

**公司是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法人的名称权,并对名称享有专有使用权,非经转让或许可授权,其他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法律禁止盗用或冒用公司的名称权。否则,构成侵权违法行为,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先生实施了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

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先生未经**公司同意和授权许可,擅自在互联网上以迪涛公司名义进行宣传,销售与**公司经营的相同产品,先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该行为不仅误导客户,混淆真实情况,损害客户利益,也侵犯了**公司作为瑞士TLEISTER在中国华南、华东地区独家代理商的合法代理权,损害了**公司良好的信誉以及合法利益,影响了**公司市场占有份额和销售。

鉴于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我们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你主动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取消在互联网上的不法宣传销售。请先生在2006717之前将所有互联网上涉及您侵犯**公司权利的网页全部删除,否则,**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追究先生的侵权责任。

顺祝

安康

 

                                

                                   律师:黄朝晖

 

                                 

 

附:

电话:黄朝晖律师电话: 1355600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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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朝晖
  • 执业律所: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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