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函
梁**先生:
我们受广州市**焊接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
一、公司的合法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侵犯。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其经核准登记注册后的名称享有名称权,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侵犯。
**公司是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法人的名称权,并对名称享有专有使用权,非经转让或许可授权,其他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法律禁止盗用或冒用公司的名称权。否则,构成侵权违法行为,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
鉴于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我们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你主动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取消在互联网上的不法宣传销售。请
顺祝
安康
律师:黄朝晖
附:
电话:黄朝晖律师电话: 13556001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