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真律师亲办案例
银行转款凭证,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来源:孟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6
浏览量:1053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980000元,其中 2007年1月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约定年息15%,2007年7月22日借款200000,没有约定利息。这两笔款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均未约定还款日期。其余480000借款则以银行转帐方式分七次转入被告帐户,被告没有出具借条,亦没有明确还款日期。
由于双方没有主张还款日期,原告可以随时主张,因此,原告于2009年将被告诉之法庭,要求其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法院立案后,法院因联系不到被告遂进行了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了此案,最终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李**借款980 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100875元。
 
律师释义:
对于此案,从程序和事实认定角度讲,有如下问题值得讨论:
 1.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告送达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方适用公告送达。
 一审法院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只通过电话和邮寄方式,在没有联系到被告的情况下,再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进行公告送达,使申请人丧失了当庭陈述、抗辩的权利,因此这一行为是明显错误的。
2.证据认定是否正确?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务为人民币98万元,庭审时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被告于2007年7月12日出具的30万元及2007年7月22日出具的20万的两张借条,共计50万元,其余48万元均为银行汇款凭证。
在被告末到庭,不能充分陈述事实,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无法查清借贷事实,仅凭银行汇款凭证就认定48万元巨额债务成立,这是存在问题的。因为银行汇款凭证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有金钱往来,并不能证明这些钱就是借款。
 3.本案是否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公告送达并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做出缺席判决。
根据以上规定,缺席判决的前提是债务人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本案中,法院送达程序不合理,不能确认“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证据认定错误,也不能得出“借贷关系明确”的结论。因此,在缺乏这两个前提的基础上,法院的缺席判决是站不住脚的。
以上内容由孟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孟真律师咨询。
孟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0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山西太原解放路98号株林国际13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孟真
  • 执业律所:
    山竞律师集团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3040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西-太原
  • 地  址:
    山西太原解放路98号株林国际1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