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成律师亲办案例
刑 事 辩 护 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等)
来源:吴海成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1
浏览量:201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经xxx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xxx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案件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派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xxx、查阅本案相关的案件材料、整理对比各被告人的供述,本律师现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xxx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对xxx系该黑社会组织“骨干分子”的定性不准,应当定性为“一般成员”;同时xxx并非“积极参加”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应当属于“其他参加”人员。

(一)被告人xxx并非起诉书中所认定的黑社会“骨干分子”,在该组织中所起作用不大,起诉机关的定性不准确,应当定性为“一般成员”。

首先,所谓“骨干分子”是指在组织中起中坚力量并发挥重要作用的成员,按照公诉机关起诉书的意见,200X年至200X年期间本案就已经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但是被告人xxx从200X年X月份才开始与该黑社会组织进行接触,并于同年X月份逐渐的淡出了该组织。对上述期间发生的三起聚众斗殴案件、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二起非法拘禁案件、二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等案件中,XXX仅仅参与了二起聚众斗殴案件,根本无法起到中坚力量即“骨干分子”的角色。

其次,法律对任何事件的定性,需要符合一般人认知程度,仅仅参加二起案件,并不能粗率的将xxx定性为黑社会骨干成员,否则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骨干资格的取得就显得太轻率也无法让人信服!而恰恰这一事实有力地说明,被告人xxx根本构不成黑社会组织性质的骨干成员。

再次,通过辩护人查阅本案的相关案卷,结合对众多被告人供词的对比分析,XXX一开始是通过被告人XXX的介绍逐渐的涉入该组织,在具体的违法活动中,直接受到被告人XXX的领导和指挥,由于XXX受制于中层人员骨干分子指挥的事实,XXX根本无法起到所谓“骨干成员”的作用。

    (二)被告XXX不属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而属于“其他参加”的人员,主要理由如下:

1、被告人XXX介入赌场辅助性服务工作的目的是获得工资,没有主动参加黑社会组织的故意。

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构成本罪的前提是故意犯罪,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支配参加的故意可作如下表述:行为人明知自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综合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在本案中已经查明的事实,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被告人XXX一开始并不知道主要被告人所组成的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XXX自200X年X月份刑满释放后,抱着尽快融入社会、回报父母的目的,急切的想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力为自己的将来谋取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交友不慎,在通过本案其他被告人的劝说和介绍、并许以高额的工资为诱饵,XXX就以普通打工者的一员进入赌场,从事相应的服务工作并获得工资,其一开始所从事的行为,不存在主观上恶意,也不具有构成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2、被告人XXX参加的违法活动数量少、时间短,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XXX主要在赌场从事协助的服务工作,在2009年X月份曾被迫参加了二次聚众斗殴的犯罪活动,但是XXX自2009年X月中旬开始已经逐渐减少与该组织的来往,至2009年7月中旬以后从未参加任何一起违法犯罪活动。

XXX参加的这二次聚众斗殴的违法活动均是受到该集团中层人员的指示和要求,对具体实施聚众斗殴的违法活动的起因并不了解。

综合本案查明的情况分析,被告人XXX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中起到的作用小,并且参加时间短的,应当认定为是“其他参加”。

    二、关于XXX涉嫌开设赌场罪,辩护人认为XXX仅仅是在赌场中充当被组织者和中层人员雇佣指使的协助人员,系从犯;同时XXX涉案时间短暂,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XXX在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很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通过上文辩护人提到的情况,XXX一开始是通过被告人XXX的介绍逐渐的涉入该组织,只是在赌场的服务工作中,直接受到被告人XXX的领导和指挥,并非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很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而且被告人XXX从未参与赌场的赌博活动,对赌场的运作模式毫不知情。因此,被告人XXX在该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XXX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XXX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XXX在该组织开设的赌场总共工作了一个月(自2009年X月份到2009年X月份),时间很短,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XXX的主观恶性很小。

    其参与赌场的工作,目的只是从中获得劳动报酬,主观上其更直接的是希望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固定的报酬。对于赌场是否营利或盈利多少,与被告人XXX没有关系,其也没有追求的态度主观上恶性很小。

三、关于XXX涉嫌聚众斗殴罪,辩护人认为XXX参加聚众斗殴次数不多,系从犯,并非加害的直接责任人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请求法院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1、辩护人认为,XXX在二起聚众斗殴案件中,都是受到赌场的负责人和中层人员的指使而参与,只属于辅助性的作用,系从犯。

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积极自首,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也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3、被告人XXX并非加害的直接责任人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1)在2009年X月的聚众斗殴事件中,XXX并未直接参与殴打受害者;

(2)在2009年X月的聚众斗殴事件中,XXX虽然受该组织骨干成员的指挥到了现场,但是并没有参与殴打受害者的任何行为。

鉴于XXX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主观恶念不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请求法院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4、辩护人在多次会见被告人XXX过程中,XXX均表示要积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并希望得到受害者的谅解,请法院就该情节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XXX存在自首、坦白的从轻或减轻刑罚的情节,同时能够积极检举、揭发了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已经查证属实,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被告人XXX涉嫌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请人民法院从轻和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批捕,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被告人XXX不仅坦白交代了在天津XXXX聚众斗殴一案的经过,积极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且主动交代了天津XXXX聚众斗殴一案的经过和细节(详见侦查笔录),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XXX具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主动的检举、揭发了他人犯罪行为,并已经查证属实,请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被告人XXX在刑侦期间,主动检举了XXX等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并由侦查机关查证属实,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XXX等人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因此被告人XXX的检举和揭发行为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XXX积极检举XXX等人多起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对本案的侦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由侦查机关查证属实,被告人XXX的检举和揭发行为属于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被告人XXX具有强烈的悔罪意识,在本罪刑事侦查结束后,通过从其他犯罪嫌疑人了解到的情况,多次检举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刑侦机关破获其他二起案外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鉴于被告人XXX并非该黑社会组织的所谓“骨干”成员,也并没有积极参加;在本案所涉嫌的两起聚众斗殴事件中,所起作用不大,且未直接造成严重后果;XXX在案发后具有自首和坦白情节,并有多起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辩护人请求法院考虑对XXX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XXX是198X年出生,现正处于人生的大好时光年龄段,其妻子也正在等待他早日回家团聚,根据XXX所参与犯罪的实际情况和自首、立功表现,辩护人希望法庭“轻刑以示法、慎罚以明德”,给XXX一个悔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能够采纳,谢谢!

    此致

天津市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吴海成

                                       天津文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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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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