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启亮律师亲办案例
记一起集团犯罪案件第一被告人的成功辩护
来源:姚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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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首犯到主犯  从无期到有期15

记一起集团犯罪案件第一被告人的成功辩护

      2006年5月的一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70多岁从广州专程来南宁为儿子委托律师的老母亲。老人的儿子因涉嫌诈骗,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不日将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老人救儿于水火的无私母爱,深深地触动我作为人子的心坎。老人恳切的目光和再三嘱托,也让我深切体会到肩上的责任和重担。接受委托后,我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老人的儿子A,完备委托辩护手续,开始重要的庭前工作。

      委托人A涉嫌的是一起集团犯罪性质的集资诈骗案件,同案共12名被告人。为实施诈骗,同案一干人通过办证公司在工商机构登记注册成立有名无实的广西南宁汇剑种植开发有限公司,以汇剑种植的高回报做诱饵,通过吸引和游说的方式欺骗社会人士签订合同,投资参与汇剑种植。A是所注册的汇剑种植开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自然而然成为公诉机关起诉书的第一被告人,起诉书并指控其是犯罪集团的首犯。其余十一名被告分别为汇剑种植开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市场总监、服务部经理、拓展部经理等公司“高管”。

      根据案件基本事实和委托人在公诉机关起诉书中的排位和指控,我确定了重点从委托人A及同案其它被告人在整个犯罪活动实施过程中实际起的作用入手,寻找和发现辩护要点。我用十天时间,详细查阅了全案近一米高的案件卷宗材料,对同案每一被告人的每一次供述、公安机关询问证人的每一份笔录、和公安机关查获的每一份犯罪记录材料,进行详细研读和摘录,然后一一写入电子表格,通过纵向比较研究、横向比较研究、专题比较研究,在浩瀚的案件材料和各种支离破碎的证据内容中,从提出犯意、运作方案策划制定、宣传策划及实施、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分工、贡献情况等六个方面入手,提出委托人名义上虽为总经理,实际上是个摆设,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实际次要、作用小的论据和理由。一审法院虽然采纳本人意见未认定委托人为首犯(首犯另有其人,在逃),但仍认定委托人为重要主犯,以(2006)南市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委托人无期徒刑。

      一审下判后,我通过电话向A的母亲汇报了审判结果,当我说出“无期徒刑”四个字时,电话里也感觉到A的母亲的失望和无助。经征求A的意见后,我继续担任A的二审辩护人,代被告人拟写上诉状继续向广西高院提出上诉。二审阶段,本律师从整个案件情况对二审可能的判决进行了研究。鉴于除负案在逃首犯外,A在集团组织结构中处于金字塔最顶端位置,要达到对A的刑罚低于其他同案,难度很大,所以,本律师把二审的现实目标初步确定在A的刑罚与其他主要同案相同,并且也希望其他同案都提出上诉,在整体同案人员的刑罚降低的情况下,有利于减轻A的处罚。二审的辩护思路仍然是在提出犯意、运作方案策划制定、宣传策划及实施、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分工、贡献情况等六个方面,从卷宗中举出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从证据的关连印证等方面论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及可信度,以证据事实为据,系统分析论证A名义上为总经理,实际上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实次要,作用小。我的辩护意见最后被广西高院部分采纳,二审在主要被告人刑罚未减轻的情况下,A的刑罚降为和第二被告人的一样,有期徒刑15年。我认为这是一次比较成功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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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姚启亮
  • 执业律所:
    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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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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