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启亮律师亲办案例
14年有期徒刑辩为公诉机关撤诉
来源:姚启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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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重要证据缺陷  满腔正气寻真求理

14年有期徒刑辩为公诉机关撤诉

     2005年1月11日,广西平南县公安人员根据供电机构的报案,在平南县安怀供电所破获一起夜间爬墙进入变电站利用短接线路方式窃电的案件,作案人员被现场抓获。经审讯,作案人员为附近铸铁厂的工人。是夜,公安人员连夜传唤铸铁厂工人到刑侦队询问,铸铁厂窃电的事浮出水面。根据作案人员的供述和铸铁厂工人接受调查陈述的情况,铸铁厂窃电一事勿容置疑。几天后,铸铁厂老板梁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平南县公诉机关将梁某涉嫌盗窃犯罪公诉到平南县人民法院后,本人接受被告人梁某亲属的委托,作为梁某的辩护人进入到该案的诉讼程序,履行辩护人的职责使命。

     通过细致阅读案件卷宗材料发现,铸铁厂窃电一事勿容置疑。对于窃电量,卷宗里没有当地供电机构的表记资料反映,确定窃电量的依据有二:一是以铸铁厂自报装用电时间2004年6月25日起,至案发时间2005年1月11日止,共200天减去21天的报停时间,得出窃电时间为179天,然后按每天用电时间12小时,用电容量1250KVA推算出窃电量;二是原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103条第2项第二款“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的规定。当地价格认证中心以供电机构推算出的窃电量为标的,依据广西电价政策,以《价格鉴定结论书》确定了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在案件一审阶段,尽管本律师结合全案证据材料,对案件犯罪主体、被告人是否指使窃电、窃电量推算错误、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力等方面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论证,一审法院2005年10月13日仍以(2005)平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肯定公诉机关的指控,判处被告人梁某十四年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尽管自己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已能平常对待各种意外的判决结果,但寻求真理、追求正义的本然理念激起我为被告人讨回公道的信念和决心,我毅然要求被告人让我继续为其作二审辩护。在得到被告人的肯定和同意后,二审阶段,本律师调整辩护策略和思路,重点从法制时代刑法精神、从法理上论证推算窃电量的错误和价格鉴定结论书的不可信。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案件退回一审法院后,本律师抓住机会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递交《法律意见书》,从证据角度和盗窃罪定罪量刑的特点等陈述对于案件的看法。不久,公诉机关撤回对案件的起诉,被告人也走出看守所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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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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