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芳律师亲办案例
抗滑桩工程施工合同结算
来源:向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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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高XX以个人名义在广巴高速路某合同段承包了抗滑桩施工工程,2007年底其完成了全部施工。2009年6月,项目部与高XX签署了《抗滑桩最终结算说明书》,并支付了全部结算费用。2009年10月,高XX以项目部在其极其困难的情况下要求其签字,是欺诈和胁迫,明显有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结算书,并增加付款506006元。我当时接受项目部的委托,觉得这个案子施工在5.12地震前,结算在5.12地震后,法院在这种案件的处理上到底是什么态度还没有看到相关的案例。因此要打赢这场官司结算价是否显失公平是案件的关键。 接手案件后,我与当事人一起做了充分的证据组织,不仅反驳了原告欺诈胁迫的主张,还从合同约定、清单计价的组成、项目部实际的结算情况等进行充分的论证,证明结算书确认的价格对高XX来说确实不存在不公平,更没有显失公平,而且双方签字认可后已履行完毕,更能证明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驳回高XX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高XX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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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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