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峰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词(死刑)被害人代理人
来源:刘天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8
浏览量:2986

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女士的委托,指派 刘天峰律师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仔细的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现结合庭审已经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首先、代理人认同公诉人对被告人的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根据本案卷宗以及庭审调查能够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并且主观心态为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本案中被告人***明知道用刀多次用力捅刺被害人身体重要部位腹部,即各种重要器官部位,必然会造成危害被害人生命的结果,而希望和放任被害人生命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显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并且主观心态为直接故意。同时被告人***的行为事实上剥夺了本案被害人的生命,显然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并且主观心态为直接故意。

同时,经过庭审调查,通过举证质证的证据,认定***故意杀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尸体检验检查报告、法医鉴定书等等证据相互印证,已经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确凿的证实了被告人宋国瑞残忍的杀害被害人***,因此应依法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其次、被告人***犯罪的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强,人身危险性极大。

根据医院病历记载“患者入院查体,左上臂可见12厘米长的伤口,活动性出血。左上腹部见一V形伤口,长约8厘米,深达腹腔,有大量暗红色血液以及食物残渣流出。左下腹部一5厘米伤口,深达肌层,可见活动性出血”。这些伤害造成被害人肝破裂、脾破裂、胰腺裂伤、胃壁裂伤,导致被害人一直在ICU病房,即重症加强护理病房抢救直至死亡。可见本案被告人是手拿尖刀多次用力向被害人重要部位进行伤害的,同时根据伤口长度、深度以及伤口形状能够体现,被告人的手段是极其凶残的。例如,被告人造成被害人左腹部一V形伤口,这种伤口形成原因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被告人在用刀刺入被害人身体后,再向不同方向用力扯拽尖刀能够造成。第二种可能是被告人在用刀刺入被害人身体后,待将尖刀未完全拔出时,转变方向再次刺入被害人身体能够造成该创口。无论哪一种可能,我们试想一下被害人当时是多么的痛苦,被告人当时杀人的手段是多么的凶残。同时根据本案案卷和庭审,本案被告人***是自己携带凶器尖刀、趁被害人不备猛下狠手,并且不计危害被害人生命后果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见其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的危害严重,人身危险性及强。

 再次、本案被告人依法应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即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也就是量刑)时,只能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刑法的规定来判处。
   结合上述规定,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非常清楚的,证据确凿、充分,其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情节极其恶劣、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符合刑法关于适用死刑的规定,应对其依法判处死刑。
      另外、 根据我国宽容相济的刑事政策,***属于应依法从重处罚,应判处死刑的情况,而不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况。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承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的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一下简称意见)
   这一意见规定,宽严相济的总体要求,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爱长治久安。
  ***案按照意见的规定属于依法应予从严处罚的犯罪
  该意见第6条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意见第7条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根据意见的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来看,本案被告人***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的犯罪,依法属于应当从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畴。
    二、本案受害人没有任何过错,被告人宋国瑞之所以杀害被害人是因为受到被害人语言斥责后因感觉面子缺失的极端报复行为。

首先、本案的起因是由于被告人引起的。

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在办工桌旁边的椅子上,被害人就说被告人,擦脸的毛巾是让你坐在屁股底下的么,被告人就把毛巾拿起来了。

同时证人于闯证言“当时被告人坐在椅子上,椅子旁边有一条新手巾,被告人将新手巾坐在自己的屁股底下,被害人说了被告人几句,被告人和被害人犟了几句。”因此能够明确本案的起因是由于被告人引起的。

其次、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辱骂和殴打,相反根据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害人对被告人没有进行辱骂和殴打。

根据证人***、***、***的证人证言只说两个人吵吵,并没有提到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辱骂。根据证人于***所说他和***第一次进屋时被害人与被告人没有动手,也没看到被告人***受伤迹象,因为屋里屋外什么声音都能听见,没听见打架的声音。证人***也说他进屋的时候双方没有动手,屋里屋外就一道门,还没关上,打没打架我能听得见。因此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对被告人进行辱骂和殴打。

再次、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根本没有任何工资纠纷,而且根据证人***证言也证明被告人拿走剩余200元是认可的,即被害人的儿子厂长也不欠被告人***工资。

本案被害人既不是厂长,也不负责记工时和管理发放工资,只是负责看看房子,因此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根本没有任何工资纠纷。同时根据证人***证言结合被告人在厂里工作期间的记工薄也能证明,被告人对***补开剩余200元工资也是同意的,并且事实上也只需给被告人补开剩余200元工资。

三、本案被告人***没有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本案案情,处处推卸责任,颠倒黑白,前后供述不一致,并且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不好。

首先、被告人***没有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本案案情,处处推卸责任,颠倒黑白。

被告人***无论在卷宗上还是在庭审中都一直强调是被害人辱骂和殴打被害人,但是根据证人证言充分证明,二人只是吵吵,被害人没有辱骂被告人,并且由于证人也能够证实,屋里屋外什么声音都能听见,没听见打架的声音,而且被告人也没有受伤迹象,因此被告人最后一次进屋如果与被害人有打骂行为,根据证人***和***所处的位置即屋里屋外,显然证人***和***也能够听到,但是二人只听到被害人受伤后的“啊”的一声,没有听到被害人所谓被告人对其进行辱骂等。因此被告人没有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本案案情,处处推卸责任,颠倒黑白。

其次、被告人***前后供述不一致,并且避重就轻。

第一、被告人自己供述针对被害人实施行凶的动机前后并不一致。根据被告人***在2011820日的询问笔录和2011821日询问笔录,被告人***说再次进屋后,是因为被害人骂他,并让被告人滚,被告人一听来气了才掏出刀行凶。然而***在2011925日和2011928日的询问笔录确称,其再次进屋后是因为被害人用胳膊拐我好几下,被告人拿出的刀才对被害人进行行凶。因此被告人自己供述针对被害人实施行凶的动机前后并不一致,明显妄图加重所谓被害人的过错程度。

第二、被告人供述自己对被害人捅刺刀数前后并不一致,妄图混淆视听,避重就轻。

被告人在2011820日供述自己就捅了被害人一刀。2011821日被告人供述自己拿刀顺着被害人的右胳膊下来,刀捅在被害人的肚子上,之后脑子一片空白,用刀捅他哪,捅了几刀我记不清了。2011925日被告人供述我用刀顺着被害人右侧胳膊处滑下,一直滑到他肚子左侧,被害人用脚踹我,之后我头脑开始空白,是否再捅被害人我就没有记忆了。2011928日被告人供述,我用刀顺着被害人右胳膊处滑至肚子处,被害人用脚踹我肚子,之后我头脑一片空白,我拿着刀就跑出去了。同时当日笔录,公安机关问被害人刀伤有几处,被告人回答,我记着就一处。

    因此被告人***根本没有认罪态度,处处企图推卸责任,颠倒黑白,妄图将责任推到被害人身上,避重就轻,妄图使自己逃避法律的惩处。因此,更谈不上有什么悔罪态度了。
   
四、关于民事赔偿部分。根据我国刑法第36条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因此希望法院依法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诉讼请求。

综上、 被告人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失去了生命,同时也使得被害妻儿遭受到精神上巨大的打击。幸福美满的家庭破裂,家庭的温情瞬间荡然无存。对于被告人的这种灭绝人性的杀人行为,法律应予依法严惩!只有这样,才能抚平受害者家属心灵的创伤,才能更有效的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犯,才能体现法律打击犯罪的司法权威,也才能告慰被害人在天之灵。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以维护被害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我们相信人民法院能够给予公正的审理和判决,能够主持正义,依法从重从严判处,以还法律以尊严,还死者一个公道,给社会带来安宁!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刘天峰

                                       电话:1303003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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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天峰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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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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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230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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