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因改善因改善住房条件想购买一套住房。当他得知房地产公司要在某市建设西路126号路南盖一套商品房,考虑到这个地段离单位近且价格也合适的因素,胡与2002年1月27号和房地产公司的代表张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协议约定了胡文林购买的楼房为2号楼2单元1层1套,面积为110.67平方米,总价值为11万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该楼房的交付使用期为2002年11月30日。协议签订后,胡于2002年1月27日当日及2002年2月2日分别交房款7万元和4万元,房地产公司收款后给胡出具了收据。但房地产公司却为就该楼房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在起来地基后因资金不到位导致该楼无法完成和交付使用。在胡多次要求解决问题的情况下,2003年5月1日,6月13日,房地产公司的经办人张某给胡出具承诺书和欠条,承诺双倍偿还胡文林购房款22万元,后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胡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如下:2002年1月27日胡与房地产公司所签售房合同为无效协议。房地产公司返还湖购房款22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