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国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买卖纠纷
来源:孙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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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

     李木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李木向该开发商购买一套住房,总价款为11.8万元。合同约定,李木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总价款的50%,2003年6月30日前支付另50%,开发商与2003年6月30日前将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李木。同时约定,该房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书面通知李木办理交付手续,并于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付清应付款项。合同签订后,李木即支付了第一笔房款5.9万元。到了2003年6月30日,房屋并未竣工,李木亦未交付第二笔房款。2004年初,李木交清了第二笔房款5.9万元,开发商也与同日交房给李木 。但李木随即提出,开发商迟延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则认为,虽然商品房在约定日未竣工,但李木也未按约定支付第二笔房款,在李木本人未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无权要求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属于双方违约,相互抵消。且此后李木交清房款,开发商同时交房,应视为双方对履行期限重新达成一致,是对原合同的一种变更,因此双方都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迟延交房违约责任,向李木支付违约金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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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建国
  • 执业律所: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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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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