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朝晖律师亲办案例
货款纠纷
来源:黄朝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7
浏览量:612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

接受广州**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深圳市**服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纠纷案件的一审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参考采纳。

 

一、    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后,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收货后尚欠

货款***元,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与被告于**年4月12日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订购品名为W6856的布匹一批,并于**年5月9日供货,后因被告原因,原告于**年6月29日和7月5日重新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收货并将该批面料用于生产服装,至今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元,被告也确认收到原告的货物,并尚欠货款***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送货单、运输单和被告当庭确认为证。

二、被告以未出具增值税发票为由,不予支付货款,不属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事由。

原告在供货后,曾向被告要求支付货款,但被告以延期交货为

由要求扣除部分货款,但双方未就以上事项达成一致,因货款金额未确定,所以原告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此并非原告的过错,只要双方就货款支付达成一致,原告可以为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被告以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作为抗辩不成立。

三、   被告以原告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却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其主张不应被采纳。

四、被告拖欠货款事实清楚,其未及时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原告的货款利息损失。

综上,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主张。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参考并采纳!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朝晖

该案已经一审法院判决胜诉。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黄朝晖律师

电话:13556001868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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