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刘兆广律师
发布时间:20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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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代理原告。原告与被告同时在同一个法院立案,审理的法庭不同。徐某某立案较早,其作原告在亚运村法庭开庭,由于刘某某不知道财产的数额,本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四个给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调查令,一个给公安局刑警支队的协查通知,查清了徐某某隐匿的刘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七十万元。刘某某做原告的审理法庭是酒仙桥法庭,该法庭得知已在亚运村法庭审理后,责令刘某某撤诉。但在亚运村法庭查清财产、最后一次开庭时,徐某某借故撤诉,法庭允许。刘某某不得已再次起诉,由于原告在撤诉后立即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立案特别困难。经过本律师向立案庭长说明情况,庭长与其他骨干、原审庭长、审判长研究后,重新予以立案,并且没把案件安排在酒仙桥法庭、而是安排在亚运村法庭。亚运村法庭仍然安排原审法官审理,后转普通程序。在徐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开庭中查清的事实仍然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为原告刘某某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胜诉,当事人很满意,给法院和本律师送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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