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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金窝藏罪案件
来源:谷立芬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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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金窝藏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0月份,某公安局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张某(刘x金的丈夫)涉嫌寻衅滋事等重大案件时,张某潜逃。2007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潜逃期间将腿跌伤,张某因怕公安局抓获,让被告人刘某1陪同到某县治疗,后被告人刘x金与其姐姐刘x银取得联系,被告人罗某明知张某是公安局正在抓捕的在逃犯,还开车将张某和被告人刘x金送到刘x银处,被告人刘某2明知公安机关正在抓捕张某,仍安排张某到某钢铁厂医院治疗,被告人刘x金在为张某办理住院手续时,将张某名字登记为张x军。一周后罗某又单独到医院探望,张某出院后又到刘x银儿子被告人李某家中躲藏,由李某提供吃住。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其提交了四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证据的证实。

    笔者作为第一被告人刘x金的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是从被告人刘x金的主观上没有帮助张某的故意,也未张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而帮助张某逃匿,其行为不构成窝藏罪。

    第二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对控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窝藏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其主要辩称,第一、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被告人罗某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诚恳,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第三被告人刘x银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x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处罚情节。

    第四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处罚情节。

    经过庭审后,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金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罗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刘x银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李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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