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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来源:左云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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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马某某,男,1971年9月8日出生于某市,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某市某乡某村。

上诉人因抢劫罪一案,经河北省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2010)定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0)定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马某某犯抢劫罪的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曾在一审法庭中提过:“马某找李某只是让我们砸店出气,进店之后,李某提出要抢劫,当时我不同意,是李某自已把手机和钱装起来的。”事实是:被告人马某是因为家庭矛盾,一时气极才给杨某打电话的,杨某介绍其找李某,后李某又找的其它几人(上诉人并不认识)一起去上诉人的三哥家(本案涉及的手机店系马某的三哥与妻弟合开)替家人出气,并没有抢劫的故意,是被告人李某临时犯意,抢了被害人的手机。故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事后也没有分得任何赃款赃物,根本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

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认定证据不足。

本案中一审法院仅是以被告人刘某、李某的供述就认定被告人马某犯抢劫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抢劫罪的构成要求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二是以非法取得财物为目的。当时被告人马某只是出于泄愤才给被告人杨某打电话的,刘某等人也是李某找来的,马某本人也没有直接给刘某等人联系过。在本案中,被告人马某一是没有抢劫的故意,没有参与抢劫的过程;二是并没有分得任何赃款赃物。故本案仅凭口供无法认定被告人马某构成抢劫罪。

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马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量刑过重。

上诉人马某并没有抢劫的故意,只是出于泄愤、报复的心理,而且针对的财物也是其三哥的财物,不以取得财物为目的且事后也未取得任何财物。属于家庭内部矛盾,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马某家里有孩子老人需要抚养,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量刑过重。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2010年9 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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