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伙同他人在夜间进行盗窃,累计盗窃了3次,共窃取物品、现金价值6万余元。2002年8月,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接受肖某某的家属委托后,毛律师仔细查阅了卷宗,并依法会见了肖某某,在庭审中,毛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肖某某在盗窃的过程中,只是帮助望风和接应,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肖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同案犯抓获,有立功表现,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四、肖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五、肖某某的认罪态度非常好,因此建议法庭对李某减轻处罚。
如果按照肖某某本案所盗窃的数额,肖某某被判处的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他两名同案人分别被判处六年和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