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6日,林某某(男)与朱某(女)在某饭店包厢吃饭喝酒,两人喝酒后一同离开,后林某某带朱某去某酒店开房,两人随后发生性关系。同年4月6日,朱某打电话给林某某,如果不给3万元私了就告他强奸,林某某拖了几天没给。于是朱某就将林某某告到派出所,随后,林某某被刑事拘留。
毛律师接受林某某家属委托后,与公安机关联系,在48小时内会见了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毛律师查阅了卷宗,并认真分析后,与检察机关沟通,认为林某某不构成犯罪:林某某与朱某发生性关系,应为双方自愿的行为,两人在饭店内聊天,并一同离开,然后去开房,都是经朱某同意的,朱某虽有喝酒,但无证据证明朱某已丧失意志,发生性关系是经朱某同意的,因此对林某某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2005年10月25日,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林某某提起公诉,毛律师作为林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应诉,并作无罪辩护。2005年11月12日,某区人民法院认定林某某不构成强奸罪,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