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敬文律师亲办案例
辩护词(故意伤害、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毛敬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5
浏览量:106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孔令维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孔令维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的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对本案被害人所遭受到的死亡,本辩护人对其家属表示深切的同情。本案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令维的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异议,但对于故意伤害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

    关于故意伤害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令维故意伤害罪只有三个证人的证言稍微有指向性的,而且证人证言本身存在以下矛盾和问题;

    1、证人林乔恩两次口供都指认是叫高佬的人用凳子砸被害人,但第一次问话指认:是否砸中没有看清;第二次问话却指认:砸中死者背部。林乔恩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时候是本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之一,其证言的证明力要比一般的证人证明力要小,而且前后自相矛盾,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2、第二个证人是黎萍,黎萍作为被害人女朋友,同样是本案的重要利害关系人之一,而且黎萍第一次笔录指认较高个子用凳子砸被害人的头部,而第二次却说具体打中什么部位我就没有看清。黎萍没能准确指认被告人孔令维,而其对较高个子的描述也非常模糊,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没能认出被告人孔令维,黎萍的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孔令维故意伤害的证据。

    3、第三个证人是“与阁”酒吧的老板娘何柳英,何柳英虽然能辨认出相片16号有份打被害人,但其描述的16号相片上的人从2号包厢用啤酒瓶朝被害人身上甩打。之一指认的事实与其他证人的陈述和公诉机关的指控大相径庭。所有的证据中,事发当场有那么多的人在现场,只有何柳英一个人说到被告人孔令维用啤酒瓶打被害人,是为孤证不能直接认定案件事实。

    二、林乔恩、黎萍和何柳英三个证人之间也存在很多不可排除的矛盾;

    1、林乔恩指认高佬事发时没有穿上衣,而黎萍指认说用凳子砸被害人的高个子穿一件短袖衣。

    2、林乔恩第一次说没看清高佬是否砸中被害人,第二次说砸中背部,而黎萍第一次说较高个子砸中被害人头部,第二次则说打中什么部位没看清。而何柳英则很笼统地说高个子用啤酒瓶甩打被害人的身上。是否打中被害人、打中什么部位三个证人的证言没有得出唯一的结论。

    3、林乔恩在笔录中说到,被圆凳砸中头部后,被害人扎进了包厢门口附近,而黎萍则说,被害人往门口外面跌的。两证人所陈述的情节有很大的出入,不能互相印证。
能够稍微有指向性地指认被告人孔令维有故意伤害行为的三位证人林乔恩、黎萍和何柳英的证言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孔令维的犯罪事实,三者证言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所证实的结论不是唯一的,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三、林乔恩、黎萍和何柳英三个证人与其他证人、同案人之间存在不可排除的矛盾。

    被害人的表弟莫杰,指认有一个身穿深蓝色或深黑色短袖运动衫的男青年用吧台凳子砸被害人的头部,莫杰与被告人孔令维是相互认识的,莫杰所说的砸被害人的男青年的特征与被告人林鹏相符。

    证人苏明周也证实林鹏用吧台圆凳子砸被害人。

    林鹏在其供述和法庭调查中非常明确地供认事发时自己用吧台原凳子砸被害人的头部,当时被害人是站着的。

    莫杰、苏明周和被告人林鹏的供述近乎一致、相互吻合,已经形成对事实的完整证据链。
    在本案中,所有证人的证言、所有被告人的供述反映出一个事实:在案发的整个过程中,只有一个人用吧台的圆凳子砸被害人,而没有第二个人用凳子砸被害人,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孔令维的有罪证言过于单薄,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得出唯一的结论。

    四、证人证言与《尸检报告》不能相互吻合、印证。

    林乔恩、黎萍和何柳英三个证人所陈述被告人孔令维打被害人的部位不同,所用的凶器也不同,而三个人的证言也都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上述三个证人的证言在《尸检报告》中没有相应的反映。

    而林鹏所供认用圆凳子砸被害人的头部这一情节正好与《尸检报告》中:死者头部创口创缘有搓擦上及创间有组织间桥连接,符合钝性外力作用特征。

    所以证人证言与《尸检报告》不能形成对被告人孔令维故意伤害事实的基本证据链。

    五、没有提取、出示作为本案至关重要的物证凶器——吧台圆凳子。

    本案对被告人孔令维指控故意伤害证人、鉴定报告和物证之间完全脱节,最基本的证据体系都没有构成。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孔令维故意伤害的指控,证人证言本身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证人与证人之间存在不可排除的矛盾,证人证言与物证、鉴定结论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吻合,不能得出被告人孔令维故意伤害被害人陈玉旗这一唯一的结论,另外要提到的是,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孔令维时,都只是以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而没有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这一程序反映出指控孔令维故意伤害罪的证据连批准逮捕都过不了关。所以,指控被告人孔令维故意伤害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关于被告人孔令维被指控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孔令维属于初犯,没有犯罪前科。

    二、被告人孔令维在案件中没有组织、策划、领导和积极参与,只因江湖义气才加入持刀游行队伍的,建议法庭考虑认定其为从犯

    三、 被告人孔令维持刀游行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公私财物损失的不良后果。

    四、 被告人孔令维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就被告人孔令维的上述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尽管对被害人家属报以深切的同情,但我国刑法“疑罪从
无”的定罪原则也还是要严格遵守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令维故意伤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严格审查,予以公证判决。对于指控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建议法庭考虑到被告人孔令维初犯,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的情节,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毛敬文
                                                     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
                                                       2010年8月16日

以上内容由毛敬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毛敬文律师咨询。
毛敬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57好评数0
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毛敬文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04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