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波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诉谢某欠款纠纷案
来源:冯建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5
浏览量:498

原告:张某

被告:谢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原告曾与被告谢某、付某、王某合伙经营鸿业采石厂(以下,简称鸿业厂),其中原告占50%的份额;另外三人占50%的份额。由于鸿业厂当时没有独立办理生产所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手续,其所用的爆炸物是由宏兴白云石矿(以下,简称宏兴厂)代买,然后双方根据使用数量进行结算。2008年5月,被告请求鸿业厂的合伙人付某、王某预付炸药款,二人以厂里资金紧张为由,让被告去找原告要钱,被告随后和原告联系,作为鸿业厂大股东的原告为了厂里正常生产,就让其爱人将5万元炸药款交给被告,被告在2008年5月19日为原告出具一张收条,证明曾经收到原告为购买炸药预付的5万元炸药款。

原告拿到“收条”后到厂里核销报账,但由于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矛盾,鸿业厂没有给其报销这5万元炸药款,该笔款项也没有入财务账,“收条”一直由付连政保管。后被告退伙,原告在无法从鸿业采石厂核销该笔炸药款的情况下,便以收条作为欠款证据向法院起诉,形成本案诉争。

案情分析:原告出示的“收条”其性质是证明被告收到炸药款的付款凭证,还是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债权凭证,是查明本案事实的关键。因此,查清原告为被告出具“收条”的前因后果,对厘清本案事实至关重要。

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性质不同,首先,二者形成的前提不同,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的钱物借给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而收条是接收人收到钱物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是由送交人送交给接收人钱物的行为引起的;其次,二者载明的内容不同,借条一般应载明的内容包括:借款人、被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时间以及有无利息等。从法理上讲,借条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再次,二者反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借条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收条是履行义务的凭证;最后,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的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当按约定向出借人归还钱款,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而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钱款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并非是必然的债权凭证。送交人不能仅凭收条要求接收人支付收条上载明的钱款。

根据上文对照原告提交的“收条”可以发现,其内容不具备作为债权凭证的借条所应包含的要素,也非是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而产生,原告也无其他证据,佐证被告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告在收到被告出具的收条后,并无异议,也未在日后向被告主张权利,而是在其到鸿业厂报销被拒绝后,才从付某处拿回该条,以欠款为由起诉被告。

审理结果: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观点,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启示:任何诉讼皆有风险,作为原告一方为必须可能的降低诉讼风险,根据案件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情况,确定正确的诉由。选择的法律关系不同,案件的结果也不同,而厘清的法律关系需要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全面、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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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建波
  • 执业律所:
    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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