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揭 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揭中法民三初字第2号
原告广东中域电讯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华凯广场B座19层1901-1918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风,男,1975年9月30日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智能,男,1979年3月25日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育群,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华侨新村11幢5号。 本院在审理广东中域电讯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王育群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域电讯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域电讯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域电讯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下同)2800元,由广东中域电讯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减半交纳1400元。广东中域电讯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800元,余1400元退还广东中域电讯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衍祥 审 判 员 张晓炜 审 判 员 林小丽 二00八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