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受害人张某,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后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由于张某是农村户口,后按照规定提供暂住证、工作证明等,成功争取按城镇标准赔偿,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成功争取赔偿13万多元。
2、交通事故:邹某某,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一是由于邹是农村户口,后按照规定提供暂住证、保险缴纳凭证、工作证明等,构成争取按城镇标准赔偿,二是邹某事前装好了假肢,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意见是假肢的价格加每年的维护费严重过高,要求按照最低标准赔偿,经代理人争取,法院支持代理人意见,支持假肢费用及相应的维护费。嘉善县人民法院:一审成功争取赔偿5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