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保险合同
案 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顾卫华,女,汉,出生日期1971年12月31 ;住址:上海市南汇区**镇**村**号。
代理人:高敬杰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2206单元。
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2206单元。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28日4时,在高速公路A20内侧39.6处.原告的驾驶员吴海红驾驶牌号为沪B63523的中型普通客车沿高速A20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变道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沪H31808轻型厢式货车、皖Q49255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致三车受损,沪B63523中型普通客车上乘客唐伟忠、顾根龙、施龙标、陈荣华受伤,沪H31808轻型厢式货车上司机薛峰及乘客马娟华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负全部责任.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调解,原告赔偿受害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衣物损失等共24600元;支付受害者医疗费共计 16614.49 元(凭发票);三车的车损共计31915元。
原告车辆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车人员责任险,保险单号:1030003202008002848 ; 1030003262008002616.保险期限为2008年9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
沪H31808轻型厢式货车在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205073101132008015042,保险期限为2008年9月25日至2009年9月24日。
皖Q49255中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号:PDAA200834260100000472,保险期限为2008年2月15日至2009年2月14日。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48729.49元。
办案过程及结果:
本律师于2010年10月接案后,与原告进行了详细沟通,审阅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并协助原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给原告指出本案中原告存在的法律风险及优势所在;代理律师于2010年11月10日代理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经过近三个小时的激烈法庭举证、质证及辩论,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下达了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万余元,。
注1:本案原告在找律师前,已向其所投保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数额太低,很多损失拒赔。
注2:本律师代理本案车主另案起诉了涉案其它两辆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
社会效果及启示:
此案属于交通事故中数额较小但案情较复杂的案子,涉及的车辆较多、受害人较多并涉及保险项目较多,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克扣的太过分,导致当事人不能通过正常的保险理赔得到赔偿;车主投保的,在出了交通事故后,如理赔金额相差太大,存在保险公司明显克扣及拒赔时,要积极起诉维权,不懂,要及时请律师代理,这样才能保证你的损失得到合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