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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她人姓名骗婚 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来源:戴鑫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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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冒用她人姓名,在婚姻登记处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登记结婚,婚姻登记行为应属无效。3月21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不服民政行政登记案,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吉安县民政局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吴秀为达骗取他人钱财之目的,持本人照片和冒用胡珍的户籍信息到公安机关办理了一张临时身份证,与张平相识后谈婚论嫁,骗取张平钱财。2010年8月30日,第三人吴秀持该临时身份证、胡珍的户口薄、结婚登记声明书与张平在吉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经审查双方提供的上述登记申请材料,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例》准予结婚登记的规定,为张平与吴秀颁发了名为张平与胡珍的结婚证书。

  同年11月3日,吴秀以回娘家为由摆脱原告后下落不明。张平发觉上当受骗,遂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吴秀涉嫌婚姻诈骗。其后,吉安县法院以吴秀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之后,张平请求民政局撤销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未果,遂向吉安县法院起诉吉安县民政局,要求确认颁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吉安县民政局在为原告张平及吴秀冒用胡珍身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查验了两人提供的户口薄、身份证等证件,并由两人自愿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按照法定程序为两人颁发了结婚证,因为被告对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但由于吴秀系持伪造的临时身份证及胡珍的户口薄,冒用胡珍之名与原告进行结婚登记,导致被告颁发的结婚证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婚姻登记条例》的上述规定相悖,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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