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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职工加班工资(未完案例)
来源:梁兵律师
发布时间: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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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现有4个情况:1、解除劳动关系时补偿金标准是按工龄4000元一年计算,解除时有一个《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原文如下;(括号内为笔者加注)“乙方(职工)认可甲方(建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中已函盖甲方对乙方的全部补偿,如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乙方在领取甲方给予的经济补偿金后,承诺不再要求甲方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建行储蓄职工在建行工作期间每月劳动时间为200小时,较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时间多出33小时,对该延长的劳动,建行没有给劳动报酬。3、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建行储蓄职工离开原工作单位后,发现原单位欠自己大额劳动报酬,向其要求给付,答复:你们去起诉。职工以建行拖欠职工加班加点工资为由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4、投诉后,建行认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第3条表明职工承诺放弃对劳动报酬的追索权;劳动监察部门认为,该条表明建行不存在拖欠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行为,同时关于第3条是否表明职工承诺放弃对劳动报酬的追索权,建行支付的补偿金是否涵盖欠付工资不属于劳动监察范围,故不予受理;职工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职工每年工龄4000元的补偿金已经超出国家法定标准,超出部分是否涵盖欠付工资不属于劳动监察范围,故维持原不予受理决定。4个问题:1、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涵盖欠付工资;2、《协议书》第三条能否表明职工承诺放弃对劳动报酬的追索权;3、劳动监察部门在认定《协议书》第三条表明建行不存在拖欠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行为的同时,又以对该条是否表明职工承诺放弃对劳动报酬的追索权,补偿金是否涵盖欠付工资的认定不属于劳动监察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是否自相矛盾。4、职工下一步该如何办.以上是04年至05年情况,这一年的工作有:投诉,不予受理,申请复议胜,受理后决定撤销,再次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持,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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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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