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贻江律师亲办案例
赔偿20万的判决变为赔偿87万的判决——中途接手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的代理历程
来源:汪贻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1
浏览量:877

赔偿20万的判决变为赔偿87万的判决

   ——中途接手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的代理历程

作者:汪贻江 律师

 

  【案情介绍】

    2006年12月17日,被告章某驾驶其所有轿车沿云山路东侧由南向北行至明月路路口遇红灯通行时,撞上沿明月路由东向西遇绿灯直行的驾驶未经年检的二轮摩托车的原告倪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住院救治,第一次住院从2006年12月17日至2007年1月19日。经诊断,原告脑外伤,右颞对冲脑挫伤伴脑内血肿。右颞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左颞枕脑挫伤出血、颅内压增高、左颞骨骨折、颅底骨折、前额和左颞头皮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2007年4月24日至2007年5月9日,原告第二次住院行颅骨修补术。原告病情一直不稳定,因脑外伤而致精神人格发生扭曲,智能严重下降;2007年4月出现癫痫症状,被诊断为外伤性癫痫,虽予以抗痫治疗,外伤性癫痫仍反复发作,并日趋严重,直至2008年梅雨季节癫痫大发作,生存能力受到严重妨碍;精神病症显著;原告尚有一幼子需要抚养。

 

    【受委托之前的诉讼过程及结果】

    在2008年8月接到原告亲属电话约见,了解到之前案件已经作如下办理:

    原告倪某妻子,即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进行理赔,并经代理人陪同去做了司法鉴定,原告被评为七级伤残。因代理人一直没明确理赔进程,经指点原告亲属去法院查询当日,得知一审法院已经做出判决近十日,遂请主审法官核实身份后复印了判决书。此时上诉期已快结束。

    该判决以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伤残等级为依据,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4万元(注:当时强制险最高限额4万),被告章某赔偿原告倪某各项费用余额的70%即16万余;反诉被告倪某赔偿反诉原告张某修车费2千余。加减合计原告倪某应得医疗费等赔偿20万余。

    原告妻子确认,判决书上所列代理人不是其委托的,从没有见过,也没看过起诉状及诉讼请求所附的赔偿清单。对判决结果不服。

    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本律师上诉,并代理此案以后的一系列诉讼。

 

    【受托后的诉讼过程】

    经仔细研究,该案在程序及实体上存在以下问题:

    1、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委托出庭律师代理,其作为代理人出庭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及法定代理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后确认为公民代理)也不享有转委托权。

    2、公安机关以倪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经年检为理由,认定倪某承担次要责任不当。未经年检要付行政法上的责任,与此次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且车检结论显示该车符合安全要求。该起事故唯一原因就是被告闯红灯,其应付全责。该案中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有误,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正确的责任分配。

    3,对原告进行伤残及三期鉴定时,由于原告亲属不懂,对病情陈述及有关材料提供有遗漏,因此司法鉴定结论没能准确评判原告伤残级别及三期,需要补充鉴定。

    中院二审经过二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各方详细阐述观点,人对专家证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合议庭对以上几点代理意见很重视,也予以认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审委托书及其他文书上的原告法定代理人的签名进行鉴定,结论当日不是法定代理所书写。

    二审法院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判决撤销该案。

    至此,原告获得重新主张权利的机会。

    原告依法再次提起诉讼。

 

   【受托后的诉讼结果】

    一审法院再次受理本案,再次组成合议庭。经过数次持久的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代理人意见:

    1、被告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倪某不负事故责任。从而推翻公安机关关于主次责任分配的认定,原告得到百分之百足额赔偿。

    2、法院同意并委托司法机关对原告伤残及三期补充鉴定。结论是原告构成五级伤残、丧失行为能力、需要长期护理。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7万余。被告上诉,没有提出新的主张和依据,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完毕,并经协商,被告另外支付原告19万作为后续治疗费,即合计被告赔偿原告一百零六万余。

 

    【小结】

作为一名敬业的律师,我看到的不是由20万的判决变为87万的判决的判决主文本身,而是更多的法律思考。(以后有机会与大家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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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汪贻江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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