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与凌某原是夫妻,2007年双方通过法院离婚,离婚判决中认定二人在婚姻期间购买的广州一处住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当时购房款是凌某哥哥借给二人的,金额为8万,二人写有借条,时间是1999年12月,借条中写明三年内还清;2008年2月凌某哥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偿还借款4万元;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庭审中直言凌某哥哥主张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法庭驳回。
2008年4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凌某哥哥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其承担。
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认定凌某哥哥主张权利时效已经超期。故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