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慕明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与上海X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来源:张慕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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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A公司开发建造某沿街商铺,李某以上海B公司的名义持伪造的商铺承包销合同委托上海C公司居间销售该商铺。罗某经C公司居间介绍与李某签订了上述1-2号商铺买卖协议。罗某支付定金及首付款1200000元。嗣后,罗某发觉被骗,报案。李某被判10年徒刑,没有财产赔偿罗某损失。罗某起诉上海C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2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C公司居间介绍,对合同的真实性未加审查,存在审查不足的瑕疵,然无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的主观故意,不足以使其承担1200000元的赔偿责任。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请。罗某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认为:1、C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对合同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然C公司未加审查,就贸然的介绍罗某与李某签订买卖合同,导致罗某损失1200000元,C公司对这一诈骗犯罪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罗某作为买受人,有义务对所购房屋的具体情况做人真的、谨慎的调查,对被诈骗1200000元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为:C公司承担50%的责任,赔偿罗某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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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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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朝阳综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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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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