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女,1981年12月参加工作,单位是贵州省**纺织厂,是全民固定工,1997年底经考核被录用为国家干部。1995年12月经清远市劳动局发出《清远市劳动局(全民)职工商调联系函[(95)清远市劳职字第219号]调入清远迎宾馆,工种普工,工资是800元。 2005年元月12日至2月28日离岗培训,2005年3月1日以后待岗,被申诉人承诺将申诉人安排到清远市迎宾馆桑拿部工作,但一直没有安排,且2005年3月1日以后至今未为申诉人支付工资。2005年5月24日下午,被申诉人口头通知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于是,向**向清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申诉人清远迎宾馆支付经济补偿费金25875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2937.5元; 2、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生活费)33600元。 2005年9月28日,清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清劳仲字[2005]26号),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决被申诉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2120.48元。支付向**2005年5月份的工资637.92元。驳回了向**的其他申诉请求。(本人是向**的代理人)目前,向**不服该裁决,向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额外经济补偿金12937.5元和2005年3月至5月的工资1913.76元,经济补偿金478.44元。欲知后事如何,一审能否胜诉,3个月可见分晓。一审结果,本代理人将及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