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灵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在香港成立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王永灵律师
发布时间:2008-04-02
浏览量:1176

北京市××有限公司:

      根据贵公司拟在香港成立公司,并购境内公司事宜,本所提供以下资料,供贵公司参考:

一、关于成立香港公司:
1.
名称选择自由:香港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国际、集团、控股、实业、投资等字眼。
2.
经营范围极少限制:医药、船务运输、进出口贸易、房地产、信息网络、旅游、出版社、学院、协会、研究院等以及其它的高科技产业。
3.
低税环境有利发展:香港税率低、税种少。一是一次性1/1000的政府厘印税(按实际注册资本的多少收取);另是利得税,税率是17.5%(是按实际盈利来计算的),企业在香港不赢不交税。除了烟酒或特殊之外,香港没有进出口税。
4.
注册资金少且无须验资:香港政府无最低注册资本,无需验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注册资本。

二、香港公司注册基本要求:
1
提供全新公司名--查名。
2
提供股东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个或一个以上年满18岁任何国籍都可以;如是以公司做为股东,提供此公司的营业执照。)
3
注册资本(不用验资,如注册资金超过1万元以外按政府收取0.1%厘印税即国内印花税)例如:10万元 100元厘印税 100万元 1000元厘印税。
4
股东的股份分配方案。
5
国内的联系地址及电话。

三、成立香港公司后,香港公司通过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概念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简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简称“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基本原则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

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方式及适用范围

1、股权并购:(1)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
、资产并购:(1)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2)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涉及名称预先核准或变更的,需要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手续。

第二步: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等登记表格;到商务部门审批,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

第四步: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登记

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境内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等表格。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

 3、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1)协议各方的状况,包括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等;(2)拟购买股权或认购增资的份额和价款;(3) 协议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4)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5) 违约责任、争议解决;(6)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

4、转股协议(外国投资者通过增资方式取得内资公司部分股权的,无须提交此文件);

5、验资报告(股东应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此款适用于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6、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此款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8、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9、新增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指定(委托)书》;

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各方名录和董事、监事、经理成员名录各一份。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王永灵  涂敬东

                                             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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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永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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