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李某诉山西省肿瘤医院医疗损害纠纷案
患者李某,2011.5.30,在山西省肿瘤医院入院时意识清楚,自由行走,初步诊断是宫颈癌,在行“子宫广泛切除加双附件切除加盆腔淋巴结清扫术”后,术后引发并发症淋巴积液严重感染,致使患者病毒性休克抢救,此后,医院为了清理淋巴积液感染又进行了4次手术,腹部插满了引流管子,进行抗感染,腹腔引流,腹腔冲洗等治疗,住院57天,患者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为避免患者病逝于医院,家属遂于7月26日凌晨将危重的患者送回老家。
秦律师接受患方委托,凭着医学知识,认真仔细分析医院在诊疗中的过错,向鉴定机构详细陈述医院的不当行为。经过司法鉴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20%,患者的伤残为五级。诉讼期间,患者于2012年3月25日死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患方和医院在法院最终圆满达成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