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王某某家属的委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指定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刚才庭审举证、质证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定案时依法考虑。
一、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未构成强奸罪,因受害人是自愿跟随被告人到出租屋,目的很明显,被害人也知道被告人带她到出租屋的目的是什么;
二、
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是被害人先动手打的被告人,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临时起意杀害的被害人,且被告人当时已醉酒,其主观恶性较小;
三、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历史上也无犯罪记录,无前科,是初犯偶犯;且被告人上有老母亲需要赡养,下有2岁女儿需要抚养,家庭负担较重。
四、
案发后,被告人未逃逸,而是和美容院老板等人一起到派出所去说明了情况,且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明显。
综上,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词发表完毕,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左云洁
2012年2月6日
最后,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