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某品牌加盟合同三起连环诉讼
韩国某品牌经销商以“韩国某品牌特许专卖店”名义,在安徽省淮北市、吉林省长春市、河北高碑店等地招聘加盟商,并在合同中约定,许可我方当事人享有韩国某品牌系列产品经销权。
正是看到韩国某品牌的国际背景,基于签订合同后,我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具有取得良好的收益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我所代理的三家当事人先后才和其签订的加盟合同。
合同中明确约定,我方当事人经营商品范围仅限于韩国某品牌的服饰,且为维护韩国某品牌专卖店的全国统一形象,不得擅自销售其他品牌商品,否则以违约论。
可是在签订合同后,短短两月间,韩国某品牌经销商先后许可两家加盟店和原告在相同区域享有同样的权利,更为甚者,有一家加盟店和我方当事人不超过一百米,严重影响了我方的的经营收入,致使我方不得不关闭该加盟店。
再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韩国某品牌经销商提供的商标服饰质量屡屡不合格,且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发货,经常缺货断货等等表现已经给我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造成了损失,构成了违约。
同时我通过调查并结合实际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可是韩国某品牌经销商却并不具备这一条件,并隐瞒了这一事实。
再者,韩国某品牌经销商一再声称其对经营商标和商号为其在中国注册及全权所有,然而根据我从国家商标局的资料显示,所经营商标的注册申请只是被国家商标局受理,并不像宣传的那样已经获得正式注册了。
再者,我通过韩国朋友协助调查发现其使用的商标并未被韩国本部授权,其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其非常不利。
因此,在庭审中,我方的观点由于证据充分,得到了法庭的支持,截至去年年底,三起连环诉讼先后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并顺利履行完毕,最大化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