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7日,张某因涉嫌侵占20多万元,被公安局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28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某被关押于看守所。
张某家属找到本律师,并聘请本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张某以及阅卷相关案件材料,仔细分析案情,本律师认为张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本律师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指出张某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并请求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同时,本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张某的机会,鼓励张某,使得张某自信地度过了在看守所的日子。
经过努力,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还了张某一个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