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林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诉田某、人保北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案
来源:刘军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01
浏览量:519

    2010年9月19日,在朝阳区东坝张某村路口处,田某驾驶其个人所有的小客车倒车时将在其车后玩耍的刘某(10岁)撞伤,经朝阳区交管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刘某在北京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右股骨骨折,小臂骨折、多处皮肤擦伤。

    现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田某、人保北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第一次开庭时,申请对刘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经鉴定刘某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法院裁判: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机动动车一方承担,但行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合理损失中,属于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部分,由人保北分公司赔偿。刘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让刘某独自在公共道路上活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刘某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故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田某负责赔偿90%,刘某自行负担10%。

    据此,法院判决人保北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判决田某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按90%的比例赔偿刘某其余损失8.1万元(9万*90%=8.1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分配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蝗,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这里所谓的“有证据证明”,是指通过过往行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材料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邓是以证明。可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过失相抵原则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调整原则,是在一切场合都要适用的,这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自己损害的原因之一,将自己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责令行为人承担,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违背社会正义。

    本案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法院最终判决的赔偿责任的分担可能与责任认定书并不一致。由此可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纠纷中,法院是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力大小,最终确定各方赔偿额。

以上内容由刘军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军林律师咨询。
刘军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4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青政大厦5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军林
  • 执业律所: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49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青政大厦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