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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即使未如实告知也应获得保险理赔

作者:黄绍明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04-29 18:18 浏览量:1454

     2010年9月,某保险公司和某学校领导联系后到该校为全体学生办理学生保险。办理程序是这样的:由各班家长委员会向学生家长收取保费每人60元后,进行登记,一并交由老师转给保险公司业务员,再由保险公司向学校出具一个清单给学校,清单上除了写明投保学生名字外,写明保费和保险金额内容。同时,保险交给学校相关保险条款。根据保险公司给学校的清单及保险条款:第一、被保险学生疾病身故的,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一万元;第二、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发生的事故不予赔偿;第三、在免责条款部分约定,对于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所致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免赔。

    上述某学校的学生杨XX在办理保险前存在癫痫病,办理保险后在保险期间癫痫大发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XX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作出不赔偿的决定。保险公司不赔偿的理由是:第一、杨XX家在办理学生保险时,没有将其患有癫痫病的重大事项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二、保险条款约定投保前存在的疾病所致保险事故免赔。

    杨XX的父母不服保险公司作出的结论和理由,委托云南李世敏律师事务所黄绍明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黄绍明律师经审查后认为:

    第一、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是以保险人询问为前提的,即投保人没有义务在保险人未询问的情况下主动告知。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对学生或学生家长进行询问,学生及学生家长没有义务就有关事项主动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能以杨XX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癫痫病为由拒赔;

    第二、《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条款中虽然约定投保前即已存在的疾病所致保险事故免赔,但是,保险公司并未将保险条款交付给投保人,更谈不上将免责条款提示投保人注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所以,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赔。

    综上两点理由,保险公司的世赔理由于法不符,杨XX的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黄绍明律师根据以上理由,代理杨XX父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杨XX一方上述理由和请求,调解由保险公司对杨XX父母给予了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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