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昆民二初字第1173号
原告昆山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某工业区某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锦忠,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茌平某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昆山某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某铝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华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于2009年6月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铝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某模具有限公司价款2300000元,于2009年6月10日之前支付2000000元,余款300000被告于2009年7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告昆山某模具有限公司在被告某铝制品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000000元的次日开具金额为2277570元的发票,并于2009年6月15日前交付给被告某铝制品有限公司。
三、案件受理费30042,减半收取15021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21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华某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