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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申请书
来源:卢石高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5
浏览量:2006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永兴县城关镇白市村白市组十九户果农承包户

住所:永兴县城关镇白市村     

负责人:XXXXX,   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郴州市永兴县城关大桥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谢春,郴州市永兴县县长

申请裁决事项: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9】43号文件的补偿标准对所征用申请人的土地进行补偿,共计559628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7月底被申请人在未发布征地通告、未征询村民意见、未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未发布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更未将征地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时间、用途等相关情况在村组公告的情况下将申请人的20亩地征用。被申请人给出的理由是,2003年被申请人因永兴县永湘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征用了申请人处村民小组51亩地,其中有一部分是河滩地(约20亩)。河滩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现在需用永湘路旁的20亩林地来调剂2003年所征用的20亩河滩地。

申请人认为:首先,2003年被申请人未发布征地通告、未征询

村民意见、未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未发布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更未将征地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时间、用途等相关情况在村组公告,在程序上已经违反了国家土地征用程序;2003年每人补偿1500元在补偿标准上也没有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2009】43号文件的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其给出的理由:用永湘路旁的20亩林地来调剂2003年所征用的20亩河滩地,更是荒诞无稽。

其次,根据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农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文件的规定,征地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未用地的,文件自动失效,被征集体土地的,转为集体土地继续耕种。因此,就算2003年被申请人征用的51亩地包括了此次申请人处的20亩林地,2003年至今8年时间被申请人并未用地,那么,当年相关批准文件已经失效,20亩土地须返还申请人继续耕种。被申请人要继续征用土地的,必须另持相关有效批准文件、按法定程序征用。

根据永兴县人民政府永政通【2010】2号文件,申请人的该20亩土地属于Ⅰ区土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必须持有效批准文件征用申请人的土地,补偿标准应适用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湘政发【2009】43号文件的规定的补偿标准。具体补偿计算方式如下:依湘政发【2009】43号文件,永兴县城关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34969元/亩,园地修正系数0.6,因此,两项费用是:34969元/亩×0.6×20亩=419628元;依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郴政发【2011】3号文件成片果树盛产期的补偿标准是7000元/亩,那么青苗补偿费是7000元/亩×20亩=140000元,以上费用总计:559628元。

现因申请人组上其他成员因未征用他们的果地,他们不予以出面,小组长因承包了此块地的开工工程,其也不愿意以小组名义出面协调申请;对于这块地,我们耕种了几十年,2003年发放所有权证时,我们强烈要求办证,但是村小组并没有给我们办理。因此,我们只能以我们被征用地十九户果农的身份向政府申请协调、裁决。

据以上事实,申请人依据《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之规定,于2011年8月27日申请永兴县人民政府予以协调,但永兴县人民政府在受理后,并未组织协调,至今未出具协调处理意见。据此,申请人现依据《湖南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贵厅提起书面申请,恳请贵厅维护我们十九户果农利益,依法裁决。

此致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申请人:XXXXXXXX

2011年9月16日

附:1、征地补偿争议协调申请书

    2、果农代表证明

3、代理人身份证明

4、永兴县人民政府接收《征地补偿争议协调申请书》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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