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聚众斗殴被起诉,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有针对性的发表了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了部分意见。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对于此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对于被告人张某聚众斗殴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有以下两点意见,供法院合议庭参考。
(一)对于被告人张某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辩护人持否定意见,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其一,被告人张某之所以参与到该案中,是因为事发当天,被告人张某和任某峰、毛某、李某保几个人碰巧在一起。是毛某临时起意,突然决定去找袁某打架(在案卷第30页第二行),张某之前对此并不知情,也不是预谋者。只是处于当时情况下,被动的参与到该行为中来的。
其二,对于是否持械张某并不知情,当时的交通工具是一辆马自达轿车,车中是否带有器械,张某不知道,到了网吧之后,有人拿出刀具和镐把,张某才知道该车带有器械。
其三,当在网吧没有找到袁某后,被告人等几个回到了静海,毛强又再次叫张某一起去找被害人袁某,碍于朋友义气,张某才参与此次争斗中来。而这次是换了一辆丰田车,该车并不是张某所有,也不是张某找来的,这辆车上是否带有器械,张某也并不知情。
(二)对于被告人张某在“聚众斗殴“行为中,辩护人认为其所起作用不大,主动性不强,主观恶性小,应认定为从犯。通过案卷可以知道,该“聚众斗殴”的起因是因为毛某和袁某之间存有矛盾(在案卷第27页有毛强的供述),提议殴打袁某也是毛某的主意,只是事发当天,被告人正好和毛某等人在一起,被告人张某处于所谓的“哥们义气”,不好意思单独离开,才被动的参与到该事件中来。事实上,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张楠某自始至终没有预谋,没有积极参与,也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同案被告任某峰的笔录可以证明,案卷第30页第14行)。
第二、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事出有因,属于临时起意,一时冲动,才砸被害人刘某涛的车,应存在酌定从轻情节。
第三、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第四、被告人张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是一时冲动和出于“江湖义气”触犯法律。
综上所述,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案中不应被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其没有预谋犯罪,其在聚众斗殴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很小,不是积极参与者,应属于从犯。在毁坏财物案件中是临时起意,有悔罪表现,而且被告人有一个孩子不满两周岁,出于人性化考虑,希望法院能依法从轻处理,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使其能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
此致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唐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