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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年贩卖、运输毒品案
来源:倪明学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2
浏览量:804

刘年贩卖、运输毒品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接受刘年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的辩护人。围绕本案的定罪、量刑问题,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予以采纳。

一、刘年的行为,仅仅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另行指控运输毒品罪,依法不能成立。

刘年等人,针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购买、运输行为,从定罪的角度如何进行评价,辩方与控方持不同意见。

其一、刘年等人购买、运输毒品的目的,在于为了贩卖毒品。本案中,刘年等人如果不从云南购买毒品,不把毒品运到武汉,就难以达到在武汉贩卖毒品的目的。因此,刘年等人购买、运输毒品是贩卖毒品的必经阶段,购买毒品、运输毒品行为,与贩卖毒品之间存在吸收关系。从刑法定罪理论层面评价,对刘年等人只需要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即可涵盖其行为的全部内容,无须再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其二、刘年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贩卖毒品,但是他们把毒品成功贩卖出去了吗?没有。刘年等人冒着高风险贩卖毒品,其目的在于追求高回报,可是刘年客观上获得利润了吗?没有。

尽管本案毒品数量巨大,辩方仍然恳请合议庭坚持正确的刑法理论,充分考虑本案的犯罪形态。辩方认为,刘年等人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未遂。

其三、辩方认为,控方指控刘年等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忽视了运输与贩卖毒品之间的客观联系,不符合通行的数罪理论,系重复评价,建议合议庭不予采信。

二、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如下几个方面,建议合议庭对刘年不判处极刑,给予其生存的希望。

第一、充分重视刘年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

1、真正的幕后老大并没有抓获,还藏在深水处。

不可否认,本案是有预谋的共同犯罪。从现有证据判断,除了刘年、崔威威之外,更有其他犯罪嫌疑人。

相比较而言,可以确定其他在逃犯罪嫌疑人,比刘年更有实力,他们才是真正的幕后老大。不可否认,公安破获了一个大案,但是本案的上家和下家至今仍然逍遥法外,说话管用的毒枭还没有归案。

2、刘年不过就是幕后老大的马仔。

从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和释放证明判断,刘年刚刚释放出来不久,是一个没有立足的失败商人,其不具有幕后老大的经济实力。同时,从其他证人的言辞证据判断,刘年刚去云南几个月,以刘年在云南的熟悉程度,刘年还不具备预谋、策划、指挥如此重大的毒品案件的实力。

崔威威供述,刘年电话邀约崔威威到云南搞毒品,崔威威根就不敢相信,在得到老大的旨意后,崔威威才去了云南。在红红看来,刘年是在帮老大做事。

3、刘年与崔威威在本案中作用相当。

本案中,刘年虽然比崔威威先与老大接触,甚至刘年还打电话给崔威威去云南。但是,在随后的行为过程中,崔威威全面承担了与陈可之间的运输谈判,积极包装毒品,并将毒品藏匿在香蕉车上。交通事故发生后,陈可最先打电话给崔威威,崔威威亲自驾车,带着刘年,直奔交通事故发生地。处理好相关事宜后,崔威威亲自驾车回去。

由此判断,前阶段,刘年的积极性明显高于崔威威;后阶段,崔威威的积极性明显高于刘年。

第二、客观评估本案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1、合理界定刘年的毒品份额。

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毒品数量为22公斤。根据刘芳意与崔红为的供述,可以确定属于刘芳意的毒品数量为3公斤。

本案毒品数量虽然为22公斤,但是属于多人按份区分所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不能因为其他人没有归案,就由刘年来承担全部责任,甚至付出生命代价。

2、充分重视“麻古”与海洛因之间的折算。

“麻古”属于新型毒品,非刑法法定毒品。“麻古”虽然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但“麻古”对人体的危害明显低于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麻古”与海洛因的折算比例为10:1,即10克“麻古”相当于1克海洛因。

3、本案毒品纯度极低。

从《鉴定意见书》来看,本案毒品纯度最低为3.79%,最高为5.57%。由此看出,本案毒品含量极低,大量参杂、参假,相对于毒品含量高的案件,其社会危害性明显降低。请合议庭根据大连纪要的精神,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4、毒品未流入社会。

毒品犯罪侵犯的客体,一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一是对吸毒人员的身体健康。

尽管本案毒品数量巨大,但是这批毒品尚在运输途中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没有流入到吸毒人员手中,对于吸毒人员的危害只是潜在的危险,而没有造成现实的危害。

第三、充分考虑刘年从被查获到今天的态度。

1、在检查站,刘年尽管明知自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却没有逃跑,更没有实施任何反抗。

2、侦查阶段,刘年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本案的全部过程,并且还如实供述了本案其他更大毒品罪犯的基本情况,其行为符合《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的有关坦白的全部要件。

3、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刘年能主动认罪,对于自己的刑事责任没有进行丝毫的推卸。

4、侦查阶段以及今天的庭审过程中,刘年均表达了强烈的立功愿望。尽管刘年犯下了巨大的罪行,辩方仍然恳请合议庭给与其戴罪立功的机会。

第四、本案不排除数量引诱和秘密侦查的可能。

通过阅卷,辩方产生两个疑惑:

1、从本案来看,无论是到案的刘年、崔威威,还是案外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存在欠上家毒资的事实,上家是谁?数量如此巨大的毒品从哪里来?辩方怀疑是数量引诱的结果。

2、刘年路过收费站时,已经是晚上十点过。此时按照常理,应该是大家准备休息的时间。可是,为什么缉毒警察偏偏在这个时候出现,而且一查就是22公斤毒品?辩方怀疑是秘密侦查的结果。

为此,恳请合议庭与侦查机关核实,本案是否存在数量引诱和秘密侦查的情况,进而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第五、对刘年不判处极刑,留下活口,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社会价值。

1、本案幕后老大及其他嫌疑人还没有归案,对刘年留下活口,势必有利于指认和抓获其他共同犯罪;如果对刘年判处极刑,势必会给进一步打击其他毒贩工作,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刘年犯下错误,其父母却是无辜的。建议对刘年不判处极刑,莫让白发人送黑发人。

3、刘年的女儿到今天为止,还未满周岁。如果对刘年判处极刑,意味着世上又多了一个孤儿。

第六、对刘年不判处极刑,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

取消极刑,从国内到国际的呼声此消彼长,逐步取消死刑,彰显人类理性与文明,必将成为一种国际趋势。我国虽然保留极刑,但是贯彻“少杀慎杀”成为我国历来的刑事政策。

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倪明学

201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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