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被告:胡某某
2009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7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1年1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于2011年2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李丽,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有生气现象,2011年5月份原被告因买房问题协商无果发生纠纷。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李丽由被告胡某某抚养,原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抚养费自2011年10月9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完毕)。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胡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1)东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2011)东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女李丽由胡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1200元(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李丽18周岁止,每月10日前支付完毕,2011年9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教育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