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娟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子女抚养权一案
来源:张丽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2
浏览量:780

原告:李某某

被告:胡某某

2009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7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1年1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于2011年2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李丽,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有生气现象,2011年5月份原被告因买房问题协商无果发生纠纷。

【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李丽由被告胡某某抚养,原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抚养费自2011年10月9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完毕)。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胡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1)东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2011)东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女李丽由胡某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教育费1200元(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李丽18周岁止,每月10日前支付完毕,2011年9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教育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以上内容由张丽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丽娟律师咨询。
张丽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1好评数1
北京市朝阳区小庄6号中国第一商城A座320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丽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15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小庄6号中国第一商城A座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