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原律师亲办案例
容留、介绍卖淫二审改判
来源:刘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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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法院一审审理刘某容留卖淫罪,认定其系情节严重(3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情节严重法定最低五年)。刘某不服,上诉至青岛中院。刘某家属委托刘原律师做刘某的二审辩护人。刘原律师通过阅卷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次)。然而,刘原律师发现该案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重大错误。1.以3次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立法解释实际上已经被废除;2.根据目前公安立案标准容留卖淫2次才能追究刑事责任,那么,3次即为情节严重明显不妥;3.一审将容留卖淫3次量刑为五年,相当于故意伤害重伤,交通肇事致死逃逸等后果严重犯罪,显然罪刑不相适应。基于以上几点,刘原律师认真准备辩护意见,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积极争取,最终使得本案在二审程序中取得重大突破:二审维持刘某容留卖淫罪罪名,但其属于情节一般,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半。改变了青岛地区对该类案件的量刑标准,使该案成为青岛地区刑事案件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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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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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70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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