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某,男,32岁,住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XX号3224室
被告:刘某某,女,30岁,住朝阳区呼家楼
原、被告于1999年自行相识恋爱,2008年5月31日在北京市登记结婚,2009年11月4日育有一女。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脾气、性格差异,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03年6月开始分居。2010年元月,本律师担任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0年2月2日进行了审理,并于当日以(2010)某民初字第2XX号民事调解书准予双方离婚。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在接受委托之初,代理人曾与被告多次联系。被告表示需要认真考虑一段时间。但最终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无果,我们向法院进行了立案。
法院开庭时,被告表示坚决反对离婚。代理人在调解时,从双方的实际情况分析双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已毫无意义,并且再过六个月起诉,对原、被告都没有好处,特别是对于被告,将得不到现在分手的让步。在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为了一点儿小的分歧而不能离成,对于双方都是不利的。
本案争议焦点为婚前男方首付的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在本代理人的代理下最终房产归男方所有,补偿女方婚后与男方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升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