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上海**公司与珠海**公司长期有货物买卖业务,因双方长期合作,未签订买卖合同,仅通过电子邮件对帐。珠海**公司长期先收货款后发货,并让上海**公司将货款打入其财务个人帐户。经最后一次对帐,珠海**公司尚有近20万元货款未发货,也不予退还。上海**公司将珠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货款。
本律师操作:
提起诉讼后,迅速查封了珠海**公司的现金10万多元,并搜集证据支持诉讼。诉讼中,珠海**公司否认收到上海**公司货款,称其货款是打入**个人帐户,而该收款人并非其公司人员,与公司无关。本律师针对其答辩,到珠海市工商局调取了珠海**公司的开户资料,资料显示该收款人系该公司财务人员,其联系电话也是公司联系电话,其住址也与公司住址相同。显然其收取货款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收取上海公司货款的行为有证据证明是职务行为,即珠海公司收取了上海公司的货款,尚有20万余元未发货,应当予以退还。判决珠海公司立即返还上海公司货款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