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江**购买某开发商新售房屋一套,交房时,因房屋严重漏水,经本律师建议,不予收房,并拍照取证。先后多次要求开发商更换或者维修,开发商不予理睬。
后开发商恶人先告状,将江**告上法院,诉称其故意拖延收楼并拒付物业费。
律师答辩及反诉:
本律师接受江**委托后,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开发商赔偿江先生逾期交楼违约金并维修房屋,且重新计算保质期。
法院判决:
开发商交付房屋严重漏水,不具备交付条件,超过合同期限交楼,属于逾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判决开发商立即维修房屋,保质期自修缮完毕之日起计算。赔偿江先生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