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徐××(客户)诉吴××(肇事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2001年,蒲江) |
承办律师:戴先华 戴律师灵活应用有利案情、相关法律、司法心理学知识,进行精心策划、全力协助,采用刑事报案和民事索赔并举、打拉结合的策略,对肇事方进行多渠道施压,经多次协商,肇事方最终向当事人支付了10万元的巨额精神损害赔偿金,时为全国罕见。本案说明律师的非诉讼技能达到了相当精湛的程度。 |
2.雷X(客户、被告)与彭XX(原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7年,成都) |
承办律师:戴先华 2006年9月,雷X驾车致彭XX伤残,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成,彭XX向法院起诉要求雷X赔偿55万元的费用。 律师首先以彭XX三级伤残的评残时机不合法、鉴定机构缺乏诚信为由,申请对其伤残重新鉴定。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确定彭XX的伤残为6级。其次,在法庭上,律师从彭XX的诉讼请求不合法、无依据进行有理反驳,并根据雷X的实际赔偿能力,反复做彭XX的工作,最终达成了雷X在6年内赔偿彭XX15万元费用的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本案,律师尽各种可能途径、设法为客户减少损失40万元,达到了最佳的办案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