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9月,黄某、李某和赖某相约从广西窜到广东连山县,采用电视里学到的假做买卖某种药品的手段诈骗钱财,入住连山宾馆后,商量了实施诈骗及具体分工,以每粒200元价格出售康复1号药丸并可以卖出250元的家差为虚假商机,骗得他人8万元货款,然后欲逃离连山,被害人发现被骗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及时将前述嫌疑人抓获。本人为黄某辩护,要点是一黄某不是主犯,没有证据显示其地位身份相较其他被告重要,其二,被害人被骗的8万元已经取回,未实际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其三,家属积极交纳法院要求的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采取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法院采纳了本人的主要的辩护意见,判处其三年缓刑四年执行。被告人黄某没有上诉以示服判【见连山县(2008)山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