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81.24平米,交房时却只有160.02平米,面积误差比为11.7%,开发商却以合同约定“据实结算”为由,仅同意退还多余房款。甲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差额面积房款。开发商交付面积仅有160.02平米,比合同约定的181.24平米少了21.22平米,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11.7%,严重超过了3%的合理范围,作为开发商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约定以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测量的面积为准,款多退少补。但认为该条款为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并且条款仅约定了“按实结算”,而对面积误差比例及处理方式都没有进行约定,不应视为双方对误差处理另行进行了约定,根据商品房买卖的有关司法解释,“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