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雨娟律师亲办案例
政策原因导致买房不成能否要求退还定金?
来源:李雨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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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希望购买乙名下的一套房屋,因为这已经是甲的第三套房屋了,甲的一部分房款希望向银行贷款。甲向乙支付了10万元的房屋定金之后,却因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银行停止向第三套房发放房贷,甲因此只能放弃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乙返还定金10万元。但乙认为甲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付房款的义务,所以自己有权没收定金10万元。为此,甲将乙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定金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甲在签订合同之时应对合同风险以及自身的义务有充分的认识和预见,因为政策变动给陈先生带来的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其次,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约定,在甲银行贷款不足的情况下,应当在交易过户当天以现金方式补足,故现在以银行贷款未能获批的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没有依据。最终,法院认定甲存在违约行为,其交付的10万元定金应当予以没收。



 同样,在买房人与中介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支付中介服务费后。由于政策原因申请不到贷款导致,买房人与卖房人解除合同,买房人依据买卖合同规定定金被卖房人没收后,买房人以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国家贷款新政策出台后,明知自己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佣金,未告知相关风险,仍然促使自己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使自己不得不与卖房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故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并赔偿定金损失,不会得到支持。因为中介公司按照买房人购买房屋的意向及条件向其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买卖合同对贷款有明确约定,即贷款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由买房人自行筹齐房款,以现金支付。该约定表明买房人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经预见到无法获得贷款的情形,并确认以自筹剩余房价款以现金支付卖房人的付款方式。故购房贷款未获批准并不代表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对买房人的损失中介公司无责任。因此不能判令中介公司赔偿损失,退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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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雨娟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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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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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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