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雨娟律师亲办案例
做低房价逃避税款,定金罚则失效
来源:李雨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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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通过通过房产中介,与售房人乙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向乙购买商品房,房价为乙净到手价229万元。双方同意合同价填写160万元以下。同日,甲支付了定金10万元。双方约定了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届时,乙表示,做低房价至160万元存在风险,不同意以此价签定合同。最后,甲同意以229万元的合同价签约,但不承担超过160万元房价部分的税费。由于意见分歧,最终双方未能签订买卖合同。 甲认为乙已经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乙认为甲要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价为160万元,以逃避税费,这种条款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双方的居间合同应属无效,不同意甲的请求。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当属无效。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居间协议中约定的定金条款,属预约定金性质,以担保主合同的签订,即保证双方按时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促使交易成功。然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中确定的房屋真实买卖成交价为229万元,此价格为乙的净到手价,然而,却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做低房价至160万元,双方做低房价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损害国家利益。这一目的的违法性显而易见。双方之间的定金合同明显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定金合同条款当属无效,不产生定金罚则之效力。虽然在日后的磋商过程中,甲同意以房价229万元签约,但对于超过160万元部分的应缴税费,双方还存在分歧,导致最终双方未能签订合同,故郑女士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只能要求乙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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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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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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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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