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林律师亲办案例
退休职工供暖费由退休时单位支付
来源:王同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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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要某工程公司退休职工的供暖费,某开发公司将工程公司告上法庭。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工程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工程公司给付开发公司退休职工王女士2003年度至2007年度7000余元供暖费的判决。

    工程公司职工王女士购买的房屋由开发公司提供供暖服务,工程公司未支付王女士2003年度至2007年度供暖费。

    后开发公司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工程公司支付7000余元供暖费,并由工程公司承担案件诉讼费。工程公司表示王女士已退休,劳动关系已解除,不同意支付供暖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工程公司不服,以公司没有义务为王女士负担供暖费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采暖用户是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暖单位交纳;采暖用户是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交纳;房屋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房屋承租人个人交纳,单位有为本单位职工采暖付费的义务。王女士居住在由开发公司负责供暖的房屋内,其既是该房屋的使用人,也是实际采暖用户。开发公司与工程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供暖关系,工程公司有义务为其职工交纳供暖费。工程公司以王女士已退休不是该单位的职工为由,上诉请求驳回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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