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传仓律师亲办案例
淄博刘传仓律师2007年度刑事案例辩护集锦
来源:刘传仓律师
发布时间:2008-02-20
浏览量:435

1、  李某诈骗案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诈骗九十余万元,最后认定七十九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


2、  王某某贪污案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等三人贪污十三万元,本人为王某某辩护,最后认定犯罪数额九万七千余元,并认定王某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初犯、积极退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3、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李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李某琴致重伤,本人为李某某辩护,法院认为,李某系从犯、积极赔偿、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等情节,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其他三被告一个六年、两个五年)


4、  韩某东交通肇事案


韩某东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认为是李某的逃逸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如果该情节被认定,依法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鉴定书未确认死亡时间,本人接手案件时即已发现该问题,作为策略,我一直未对任何人提及。庭审时本人指出因为鉴定书未确定死亡时间,无法认定是被告的逃逸行为耽误治疗造成被害人死亡,此时被害人遗体已经火化,公诉机关已经无法补充证据,最后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没有认定是因为韩某东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指控,只是认定韩某东有逃逸行为,但鉴于韩某东积极赔偿、悔罪态度明显等等,从轻判处韩某东有期徒刑四年。


5、  刘某强奸案


刘某等三人被指控强奸,本人为刘某辩护,在指控的三起强奸案中,刘某参与其中一起。最后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6、  沈某某盗窃案


沈某某等六人被指控作案七起,涉案金额九万万,本人为沈某某辩护。阅卷时辩护人发现其中两起,只有我的当事人沈某某的供述,其他被告人均未提及,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人一直秘而不宣。原定开庭时间九点,实际开庭时已经接近十点。开庭时我极力询问各被告以拖延时间,加之被告人数众多,又都聘请了律师,法庭辩论时已经十二点,轮到本人发辫辩护词时,我突然将自己发现的疑点抛出,此时人困马乏,审判长一再提醒大家节省时间,发表意见要简明扼要,公诉人无法作过多反驳。最后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指控沈某某参与该两起盗窃证据不足,这样,沈某某参与盗窃的数额从九万降到五万六千余元。最后法院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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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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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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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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